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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实际不使用难获损害判决支持

2020-01-15 14:29:00   地区:
    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的,在侵权的情况下,没有损害赔偿的判决支持。对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敏锐地认识到,一些人利用注册制度的特点,申请注册一个或多个实际没有使用的商标,甚至抢注他人以前使用过的商标。然后以侵权诉讼和巨额赔偿相威胁,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在相关诉讼中,司法机关会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近三年来实际使用相关商标的证据。没有实际使用或者没有实际使用证据的,说明没有商誉损害和损害。2013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将这一理念纳入立法。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要求赔偿,被控侵权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提供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不能证明其前三年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遭受其他损失的,被指控侵权人不负赔偿责任。“。
    当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对尚未使用或者打算使用的商标应当慎重注册。例如,可以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善意使用声明,也可以要求登记申请人在3年内提交实际使用证据。再如,如果在所谓侵权诉讼中,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证明相关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法院可以请求商标行政部门直接撤销《注册商标》。并不局限于无损害赔偿,不应对商标侵权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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