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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税务知识解答

2018-06-13 16:31:26   地区: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3)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有何新规定?
解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发〔2018〕54号)规定:
(1)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网页在线申报方式和客户端申报方式);
(2)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5)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6)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其中,正式申报后的首次更正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
3.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有何新规定?
解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发〔2018〕54号)规定:
(1)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2)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②财务报表;
③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④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⑤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⑦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⑨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⑩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1至3项资料,4至9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4.2017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主体有何新规定?
解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规定: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①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②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2)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5.2017年度企业关联申报时间有何新规定?
解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规定:
(1)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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